个人感想
今天,论坛发生了一件有关维权的小矛盾,我在这里想说的是,论坛是一个大家互相交流分享的地方,也是大家互相学习的地方,而不是来为一点点小事而纠结的地方。当我们看到关于一些开明的作者发表“欢迎二创"等字眼时,我们就会对这位创作者产生崇敬之感,但是也有一部分创作者过度纠结于版权,甚至拿出法律武器,感觉上有点太夸张了,不太利于论坛良好的氛围,也违背了“大气谦和“4个字,违背了初衷。这也可能是论坛近期比较冷清的原因之一。我希望诸位创作者能够放眼长远,不要计较于一点点利益,共创更加和谐的论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来罗翔那句话没问题,“很多学法学得好的同学,学着学着就丧失人性了”
咱先不提他具体侵不侵权,因为我没包我没法比,但是重视版权没坏处
夸张????
等你见到成堆的侵权犯把你弄得四分五裂你再一个一个打试试?
我维护自己权益怎么你了???? XHG78999 发表于 2023-5-22 17:53
夸张????
等你见到成堆的侵权犯把你弄得四分五裂你再一个一个打试试?
我维护自己权益怎么你了???? ...
我不想再在这件事情上跟你们吵了。
就此为止。
页:
[1]